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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6月11日 卫医发〔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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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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