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章 冷链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冷链装备、更新和维修、不断完善和改进冷链系统,保证冷链正常运转。
第八条 现阶段各级冷链装备的基本模式为:
(一)省级:冷藏车、疫苗运输、疫情监测及冷链设备维修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
(二)地(市)级: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或/和低温冰箱(又称冰排速冻器)、普通冷库和普通冰箱;
(三)县级:疫苗运输车或/和冷藏车、低温冷库或/和低温冰箱、普通冷库或/和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
(四)乡级: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和冷藏包;
(五)村级(基层接种点):普通冰箱或/和冷藏包。
第九条 冷链设备必须建卡,建立设备档案和分配使用账目。
(一)各级使用的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以省为单位统一编号、建卡和建立设备档案。疫苗冷藏箱和冷藏包以县为单位建立分配使用账目。
(二)设备卡、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编号、设备名称、牌号、型号、生产厂家、设备来源、使用单位、到货日期及使用、保养、维修、报废记录等项目。
第十条 冷链设备必须做到专物专用、专人管理。冷链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保养,应严格遵照卫生部下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冷链设备报废或基本报废时,必须及时进行设备更新。
(一)确定冷链设备报废的依据和程序:
(1)冷藏车、疫苗运输车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交通监理部门出据的车辆报废证明,经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冷链管理机构验证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审核备案;
(2)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冷链维修中心或分中心核准后报同级或/和省级冷链管理机构备案。由省级冷链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3)疫苗冷藏箱、冷藏包的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