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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失效]

  2.8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无肿大(轻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者合格)。
  2.9 四肢无严重残疾,关节无红肿及功能障碍。
  2.10 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脏生理性杂音和肺结核钙化二年以上),必要时作胸部透视。单采血浆站的老供血浆者每年胸透一次,新供血浆者申领《供血证》前必须进行胸透。
  2.11 腹部:正常,无肿块,无压痛,肝脾无肿大。
  2.12 供血浆者必须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全程免疫,产生乙肝抗体后方可供血浆。
  3.供血浆者化验标准:
  3.1 全血比重: 硫酸铜比重法 男≥1.052 女≥1.050
  3.2 血型:ABO血型,以正反定型法鉴定。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应作测定。
  3.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赖式法≤25单位(初筛:酮体粉法阴性)
  3.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试剂灵敏度≤lng/ml)
  3.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酶标法阴性
  3.6 爱滋病病毒抗体(抗-HIV):酶标法阴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浆者检测并复验)。
  3.7 梅毒实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浆者)
  3.8 血清蛋白含量:≥6%(g/ml)。(每次供血浆前检测)
  3.9 黄疸指数:≤6单位(胆红素1mg%以下)。(每次供血浆前检测)
  3.10 血清电泳:白蛋白含量>50%,图谱正常。(每年检测一次)(参考项目)
  3.11 尿液检查:尿糖、尿蛋白皆应阴性。(每四月检测一次)(参考项目)
  3.12 每次供血浆前均要进行全血比重、血型、ALT、HBsAg、抗-HCV、血清蛋白含量、黄疸指数等检验项目。采出的血浆要进行ALT、HBsAg、抗-HCV复验。
  4.接受免疫后供血浆者的规定
  4.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脊髓灰质炎、甲型肝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二周,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四周,或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免疫者应于最后一次免疫后一年方可供血浆。
  4.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方可供血浆。
  4.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须推迟供血浆。
  5.有下列情况者暂不能供血浆
  5.1 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5.2 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及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5.3 感冒、急性胃肠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半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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