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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2年9月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则“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特制定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分配管理,委托中国药材公司按《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用款项目和分配计划,报财政部批准实施。
  二、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扶持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用款。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择优扶持,保证重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专项资金用于国营中药工商企业,以及集体药材场、药材专业户、重点户、兼种药材的农林牧场和各种形式的药材生产联合体。
  对中药系统以生产中成药为主兼生产西药的国营制药厂的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中药饮片加工厂,视同国营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凡用于中药生产方面的有关项目予以扶持。
  四、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中药材生产
  1.生产有困难的紧缺品种,投资大、见效慢的多年生木本药材:饲养难度大的动物药材;重点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资源保护:重点野生品种变家种(养)等的开垦、抚育、管理。
  2.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如小型生产加工工具、烘房、孵化室、饲养和冷藏等配套设施。
  3.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论证,设计,实施项目的检查、验收,对老、少、边、山、穷地区中药材生产人员的智力开发(短期基本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等与生产有关的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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