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
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3〕银发字第266号 1983年8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
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委、财政和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内外,下同)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各地财政部门已经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不得收回。财政拨给企业主管部门的流动资金,尚未下拨的,必须在下半年拨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以今年六月三十日企业帐面数为准(1982年末决算数,加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今年上半年增、减额)。自七月一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
地方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由当地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中央企业,先由当地银行和企业将有关数字核对清楚,并报经中央主管部批准后,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各级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系指主管部门自己周转使用和尚未下拨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在北京市开户的中央各部、委、局、公司(指相当于部级或国务院直属局级的公司,下同)的流动资金,人民银行总行委托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有关部、委、局、公司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办完后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交接后要填报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统计表(附表)。统计表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及有关专业银行,在年底前分中央与地方企业〔财政厅(局)只汇地方企业〕,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总行。中央企业的交接表,报当地银行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在年底前汇总,填报中央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统计表(包括部本身数字),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总行。
三、关于一九八0年以前入库的钢材、机电产品的削价报废损失及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短期内难以查清处理,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要抓紧清查核实。其中,属于一九八0年以前入库的钢材和机电产品的削价报废损失,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一九八0年以前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凡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银行和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处理。各专业银行对主管企业中的此项资金损失,亦按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