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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和完善信贷资金的管理,逐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建立起风险责任机制和内部调控机制。各家银行要强化内部监管,尽快完善银行的经营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银行要逐级编制并认真执行业务经营计划,对存款、贷款、资产质量、贷款周转率、费用、利润等进行严格考核,各总行要对全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对于发生透支问题的,人民银行要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对其上级行和经办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人民银行分行要按照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建立起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资产状况监测制度,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和营运效益,指导金融机构资金营运,帮助金融机构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建立大额贷款和大额提现报告制度,各金融机构发放大额贷款和客户提取大额非工资性现金要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大额标准和报告办法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于6月底前报总行备案。各金融机构要努力防范资产风险,接受人民银行监督。
  六、加强金融监管,严格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规定,从事金融活动。各银行必须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准投资办实业、炒股票、炒房地产;政策性银行不准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准办商业性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银行业务。严禁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对此,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管。
  七、大力组织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运用先进吸储工具,大力组织和吸收存款,以扩大信贷资金来源,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规定,不准用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等不正当手段拉存款。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八、加强对人民银行贷款的管理
  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再贷款核定和管理办法按照人民银行银资地〔1994〕7号文执行。
  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划转办法没有确定之前,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继续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不流失。除国务院规定人民银行在“八五”期间安排发放的少量专项贷款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外,今年起不再增加其他专项贷款。专项贷款支持的续建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从收回的专项贷款中解决。除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贷款外,一律不得贷款支持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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