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旅游系统业务人员出国参展促销一次
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办法的实施细则
(1993年3月4日 国家旅游局)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国际旅游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旅游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简化地方旅游系统业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年接待人数、创汇数和其他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系统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出国人员名额,每年年初正式通知各地,名额分配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条 享受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待遇的人员,为各地旅游局和骨干一类旅行社需要多次出国参展促销的业务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正、副职领导出国审批工作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本系统人选,于每年三月底将选定人员名单报送国家旅游局。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并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后,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审批,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凭出国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向外办申领多次有效护照。名单内人员当年内如为同类任务再次出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批准,即可办理签证或出境证明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