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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失效]

  第九条 国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一)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列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四)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必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培训。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教育、培训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材,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或指定。
  第十四条 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公布。
  第十七条 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格考试科目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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