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7日)废止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实施,保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务院《
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下称复审办法),并成立了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现将该复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公正地执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维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在处理药品行政保护事务方面的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的,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辖。
第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复审遵循以下原则:
1、请求原则,即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程序的启动由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开始。
2、举证责任,即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当事人均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3、公正执法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作出决定。
4、听证原则,即在作出复审结论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面听取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当事人的陈述。
5、回避原则,即存有一定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人员应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