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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五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受案范围:
  1、对驳回申请,不予授权的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
  2、对授予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而提出撤消请求的案件。
  3、对撤消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维持行政保护权的案件。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以具体负责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工作。
  第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复审委员,其成员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有关主管领导和药学、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申请人可以是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药品行政保护的其它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保护复审请求时,应向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书。
  第十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的理由
  4、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使用中文。
  第十二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作为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申请日。

第五章 复审决定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根据复审请求的内容和实际情况,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开会讨论复审意见。
  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可以在复审委员会调查时提出意见并介绍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案的审查过程。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结论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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