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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两个文件的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市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是深化改革、理顺土地产权、经济关系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各地要在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同时,以国务院55号令和冀政[1990]76号文件为主要内容,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的积极性和自发交易的危害性。认识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变自发交易为依法流动的必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土地、体改委,建委、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
  凡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都属清理对象。清理范围是:
  1.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移给他人,包括单独出售、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售、交换、赠与而转移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换取房屋、设备等。
  2.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单独出租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而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利润分成。
  3.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担保,包括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而抵押土地使用权。
  4、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农贸市场、出租柜台以及企业兼并、分立而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清理整顿,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清理方法和政策界限
  1.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一九九0年七月十五日冀政[1990]76号文件发布前,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报告批转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按其非法所得的10%至20%处以罚款。经依法登记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有效,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逾期不登记的,其转让、出租、抵押合同或协议无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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