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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7年3月25日 国土批〔1997〕21号)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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