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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有关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1994年8月20日)
为加强海关对“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管理,打击在售券业务中的走私违法活动,现就海关对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
旅客须持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办理货券的验放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向海关交验旅客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二、
经海关验放的“货券”在发货前,须由发货人将“货券”第二联送交提货地主管海关复核,并在该背后加盖印章后,方准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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