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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兼并北京市紫禁城旅行社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冶金进出口
 总公司兼并北京市紫禁城旅行社的复函
 (国资企函发〔1994〕63号 1994年3月29日)


冶金工业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冶金部《关于申请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函》(〔1994〕冶经字第017号)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纵横集团总公司将所属紫禁城旅行社转让给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的报告》(京国资农〔1994〕11号)均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兼并北京市紫禁城旅行社。兼并条件按双方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签定的协议书执行。
  二、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实施兼并后,北京市紫禁城旅行社作为冶金进出口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总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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