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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九九九年
 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证监期货字〔2000〕1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1999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已基本结束。参加1999年度年检的227家公司中有175年通过年检;35家不予通过年检,停业整顿;14家不予通过年检,取消经纪业务资格(其余公司拟特别处理,另行发文)。为区分情况,做好期货经纪公司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各地派出机构收取辖区内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到中国证监会加盖年检标识。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令其限期解决,并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四个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并做好下半年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年检之后,通过年检的公司将陆续上报营业部申请材料,公司所在地及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快做好营业部初审工作。
  二、不予通过年检、停业整顿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分为两类进行处理。对未增资到位的公司,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其加快增资进度,于年底前完成增资并恢复营业;对管理不够规范、财务状况需要改善的公司,要及时掌握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情况,确定客户保证金清退和平稳移仓,督促公司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对存在隐患的公司,要在事前制定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取得股东的配合,积极化解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对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当地派出机构要收缴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上交中国证监会,督促公司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留后患。

附:《期货经纪公司一九九九年度年检结果》

附件一:     通过1999年度年检的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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