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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卫生厅(局)、体委(体育局)、文明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社区建设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是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以及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建设工作将在全国全面推开,从而对我国残疾人事业,尤其是城市残疾人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有2000多万残疾人生活在城市社区。与健全人相比,他们仍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社区给予特别的扶持和帮助,更需要通过社区来实现参与社会生活。社区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社区成为面向广大残疾人工作,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方式。
  --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融为一体、同步发展、共建共享。
  --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二、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
  在社区建立残疾人组织,是社区组织建设的一项内容和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必然要求。
  要按照社区组织建设的要求,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社区残疾人组织名称为“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席由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社区残疾人协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残疾人组织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的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系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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