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宣传、
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计价检〔200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
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日前发布了《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为搞好
《规定》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采取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
《规定》家喻户晓。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国家计委决定在12月份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各地要认真作好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
二、认真组织
《规定》的培训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
《规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习
《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
《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