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形式之一和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我国于1990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颁布《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发布《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多年来,明码标价制度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不断完善,对价格法制建设,健全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价格法》对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对适用范围、法律概念、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则,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重新修订明码标价的规定,就是根据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原
《规定》,并以国家计委令的形式发布。作为与
《价格法》配套的行政规章,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价格法律体系,必将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对原
《规定》内容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