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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计委价格司等五部委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计委价格司、
 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国家药品监管局市场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卫规财规发〔2000〕151号)


辽宁省、河南省、海南省及厦门市卫生厅(局)、物价局、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现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把试点工作做好。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

附件: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五部门将在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通过试点,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陪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过试点,认真探索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完善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经验,进而推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开展。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
  1、试点工作以地方管理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根据五部门《通知》要求,对各自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各试点地区可以在符合《通知》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不强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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