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计委价格司、
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国家药品监管局市场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卫规财规发〔2000〕151号)
辽宁省、河南省、海南省及厦门市卫生厅(局)、物价局、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现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把试点工作做好。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
附件: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局和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提出:五部门将在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通过试点,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陪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贯彻落实
《通知》精神,通过试点,认真探索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完善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经验,进而推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开展。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
1、试点工作以地方管理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根据五部门
《通知》要求,对各自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各试点地区可以在符合
《通知》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不强求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