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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3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行为,支持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转账结算(以下简称内部结算)是指: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过程中通过财务公司以转账方式办理的资金划转和清算行为。
  第三条 实行资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
  (一)企业集团规模较大、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总资产80亿元以上;
  2.企业集团年营业总收入60亿元以上;
  (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高,且主导产品比重较大的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80%以上;
  2.企业集团年主导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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