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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原因无法生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将采集的发票数据汇总生成下列数据文件: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将前款所列数据文件通过软盘或网络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4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接收并载入征收机关上报的下列数据: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二)在载入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后,立即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删除已载入的数据,并要求征收机关更正后重报。
  1.发票存根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2.发票抵扣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三)检查所有征收机关的数据报送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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