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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
  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
  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管理职能。
  第七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
  1、负责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交易开市之前做好系统的运行准备工作,开市期间实时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收市以后配合结算人员完成结算等盘后工作;
  2、及时处理涉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的数据与文件;
  3、负责对业务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指导,协助业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完整、准确地记录信息技术系统的运行日志,详细记载发生异常时的现象、时间、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及时报告技术事故;
  5、负责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
  7、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提交软件需求报告及硬件采购计划;
  8、编制计算机设备的维修、报损和报废计划;
  9、建立动态、静态信息库,为资料查询提供服务;
  10、处理经核准的其它事务。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八条 为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管理的质量,期货交易所的信息技术人员编制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人员编制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信息技术经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再学习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富有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条 禁止录用有劣迹、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及期货行业规定的市场禁入者从事信息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关键信息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对信息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 对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严禁上岗。
  第十四条 离岗人员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信息技术系统的口令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并预防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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