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网络结构应合理可靠。
第四十四条 网络设备应兼具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具有防攻击等功能。
第四十五条 网络设备应有一定的冗余备份。
第四十六条 通信速率应保证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
第五节 电子交易设备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配备的电子交易系统必须达到一定的安全级别。
第四十八条 操作电子交易设备应有严格的身份识别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设备完好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五十条 各种形式的远程交易系统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应配备行情揭示设备,完整、准确、及时地显示行情信息。
第六节 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统一管理计算机设备。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及报废等必须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重大设备应建立维护档案。
第五十四条 选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与兼容性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新购置的设备应经过测试,测试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专业维护保养。
第五十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拆设备或调换设备配件。
第四章 软件环境
第一节 系统软件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使用的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软件的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
第五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使用正版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