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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如该机构继续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应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复核。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接受中国海事局的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对该机构的法定检验授权: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
  (二)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
  (三)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四)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
  (六)显失独立、公正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 外国验船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交通部《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交通部令第33号)进行管理。

第四章 船舶检验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船舶检验(包括图纸审查、船用产品及集装箱检验)的人员(以下称“验船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适任条件,并经中国海事局考试及资格审查合格,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分国际、沿海、内河、海上设施、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及船用产品七个种类以及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验船人员应参加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办理证书延期。
  第二十一条 验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适任证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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