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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公务费:是指用于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和专用车辆购置费、专用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第十六条 修缮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公房租金;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 业务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其他应由森林管护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系统内部养老统筹的实施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政府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经费:是指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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