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可以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的,必须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要审查出版物大纲,核实出版单位资质。
前款所称邮票图案出版物包括汇编中国邮票图案及技术资料的邮票目录,专题邮票目录,邮票挂历,台历,邮票图案,邮票电子出版物等。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出版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邮票图案使用费。
第八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之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仿印邮票图案涉及的版权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求仿印邮票图案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
(二)仿印目的和仿印的邮票名称,志号等;
(三)仿印方式及制品的规格,数量等;
(四)拟承制的单位名称,地址。
第十一条 在非纸质材料上仿印邮票图案,以及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缩小不足三分之一仿印邮票图案,由省邮政管理初审后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仿印邮票图案的审批,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办理,并向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因新闻宣传和传播集邮知识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的正页上仿印邮票图案,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同意仿印邮票图案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仿印邮票的内容,基本要求,监制单位和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除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监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签仿印邮票图案样品并留样,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