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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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