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10月16日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