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接受捐赠资产: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③法定资产重(评)估增值: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评)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④专用拨款及各项基金形成:反映当年国家及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专用拨款及各项基金,以及企业经国家批准建立自收自用的建设基金等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
⑤清产核资核增: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定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其中:土地估价当年入账反映清产核资对企业土地估价后,本年按规定入账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
⑥产权界定增加: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中通过界定而本年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⑦无偿划入或并入:反映将外企业的资产无偿划入或并入本企业而本年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⑧住房周转金转入: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由住房周转金购买职工住房,而本年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⑨其他:反映除上述以外其他因素引起本年国有资本公积增加的金额。
(3)国有盈余公积: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期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税后盈余公积中属于国有的部分。
(4)国有未分配利润: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期未分配利润增加额中属于国有的部分。
(5)其他国有资金:反映不计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而属于国有性质的其他资金当年增加数。
3.本年减少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本年减少数。
(1)国有实收资本:反映本年减少的国有实收资本总额。
①经专项批准核销: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的国有资本金。
②成建制无偿划出或分立:反映将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的非法人实体无偿调出或分立为新的法人实体而冲减的国有资本金。
③清产核资核减: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定减少的国有资本。
④其他: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国有资本金。
(2)国有资本公积: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总额。
①转增资本: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②法定资产重(评)估减值:反映当年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价值重(评)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③产权界定减少: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中,通过产权界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④无偿划出:反映当年将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无偿划出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⑤清产核资核减: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定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⑥其他: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3)国有盈余公积: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减少的国有盈余公积总额。
①转增资本: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按规定转增资本而减少的国有盈余公积。
②弥补亏损: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因弥补亏损而减少的国有盈余公积。
(4)国有未分配利润: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由于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国有未分配利润数额。
(5)其他国有资金:反映不列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但性质为国家所有的其他国有资金的本年减少数。
4.年末国有资产总量: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年末国有的各项净资产之和,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及其他国有资金。
年末国有 年初国有 本年 本年
注: = + -
资产总量 资产总量 增加数 减少数
(四)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
1.表内公式:1行=(2+4+5)行;2行≥3行;5行≥6行;7行=(8+16+27+28+29)行;8行=(9+10+12+13+14+15)行;10行≥11行;16行=(17+18+19+20+21+23+24+25+26)行;21行≥22行;30行=(31+36+43+46+47)行;31行=(32+33+34+35)行;36行=(37+38+39+40+41+42)行;43行≥(44+45)行;48行=(1+7-30)行=(49+51+52)行;49行≥50行;52行≥53行。
2.表间关系:2行=01表111行年初数+01表114行年初数;3行=01表111行年初数;49行=01表111行年末数+01表114行年末数;50行=01表111行年末数。
六、机构人员及主要指标表(会年金附02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2000年度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工资、机构情况,住房基金、长期投资等主要指标及税利解缴情况。
(二)编制方法
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及统计资料等逐项分析编制。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县级(或四级)以上机构户数: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年末县级以上(含县级)户数情况,由总行或总公司填列。
(1)实行总行(总公司)一级法人体制的银行、公司按所属级次分别填列县级。其所附属的其他经济实体户数按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分别填列到相应的级次中。
(2)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所属级次分别填列县级以上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机构户数,县级以下机构作为县级统计。
(3)境外机构户数单独统计,比照境内统计到县级支行、分公司。
2.营业网点个数: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设的有独立营业场所和较完整核算系统的营业机构个数。
3.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根据年末全部正式及临时人员总数填列。其中:代办人员人数单独列示。
(2)在职职工人数:反映年末实际在本企业从业并与企业有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总数。
(3)年末离退休人数:反映年末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数。
(4)参加统筹职工人数:反映年末已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职工人数。
(5)参加待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年末已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4.全年职工工资总额:反映本年实际发放的全部正式及临时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中:代办人员工资总额单独列示。
5.住房基金: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来源及支出情况,根据“住房基金备查簿”填列。
(1)住房基金年初余额: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初住房基金余额。
(2)本年住房基金来源数: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住房基金的实际来源及构成情况。
①住房周转金:反映本年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出售净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上级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等形成的住房基金。
②公益金转入:反映本年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部分。
③提取的折旧:反映本年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资金。
④借入的住房借款: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借入的住房资金。
(3)本年住房基金支出数: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用于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归还住房借款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方面支出的资金总额。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支出”单独列示。
(4)住房基金年末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基金年末的结余数。
6.长期股权投资: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股票等形式对外投入的各项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权益投资年末余额。
7.长期债券投资: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购买各种债券等形式对外投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债权投资年末余额。
8.应上交国家税金总额: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各项税金总额,具体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在成本中列支的各种税金等。
9.应分配国家利润总额: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税后利润应分配给国家的部分。
10.实际上交国家税金总额: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实际上交给国家的各项税金总额。
11.实际分配国家利润总额: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的税后利润实际分配给国家的部分。
(四)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
表内公式:1行=(2+3+4+5+6)行;9行≥10行;11行=(12+13+14+15+16+17)行;22行≥23行;26行≥(27+28+29+30)行;31行≥32行;33行=(25+26-31)行;38行=(35+36-37)行;43行=(40+41-42)行;48行=(45+46-47)行。
七、固定资产情况表(会年金附03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2000年度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年初、年末及增减变动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及统计资料等逐项分析编制。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土地估价:根据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实际入固定资产账的价值填列。
2.房屋、建筑物:根据各类办公、营业及职工福利设施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原价合计填列。其中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及福利设施应单独列示。
3.交通运输工具: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购置的各种车辆。其中运钞车单独列示。
4.本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按规定实际计提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总额。
5.出售公有住房原值:反映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账面原值。
6.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反映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全部收入。
7.本年出售住房净亏损额:反映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抵减其账面净值及各项税费后的差额,如抵减后为盈余,以“-”号填列。
(四)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
1.表内公式:16行=(2+3-11)行;3行=(4+5+6+7+8+9+10)行;11行=(12+13+14+15)行;16行=(17+18+22+24+26)行;18行≥(19+20+21)行;22行≥23行;24行≥25行;34行=(31+32-33)行=(35+36+37+38)行。
2.表间公式:2行=01表54行年初数;16行=01表54行年末数;31行=01表57行年初数;34行=01表57行年末数。
八、各项准备及贷款情况表(会年金附04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2000年度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准备、贷款质量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及统计资料等逐项分析编制。
(三)有关指标解释
1.贷款呆账准备: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其中,年初余额、年末余额、提取及核销情况应单独列示。
2.投资风险准备: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财务制度规定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其中,年初、年末余额以及提取和核销情况应单独列示。
3.坏账准备: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年末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其中,年初、年末余额、提取及核销情况应单独列示。
4.自营证券交易风险准备金:反映证券公司按上年末实收资本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自营证券交易风险准备金,其中,年初、年末余额、提取及核销情况应单独列示。
5.贷款质量(按贷款期限分类):
(1)正常贷款: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未超过还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内未发生意外损失的各类贷款总额。
(2)逾期贷款:反映按照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滞贷款及呆账贷款。
(3)呆滞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半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账贷款。
(4)呆账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具体包括: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③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6.贷款质量(按贷款五级分类):按照国际信贷资产管理惯例,依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7.资本充足率计算指标:以下各项指标由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银发〔1997〕549号)有关规定填列。
(1)核心资本: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附属资本:根据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3)资本总额: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
(4)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根据以下项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①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②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③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④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⑤呆账损失尚未冲减部分。
(5)资本净额:根据资本总额减去应从资本中扣除项目填列。
(6)表内权重风险资产总额:根据“银发〔1997〕549号”文所规定的表内各类资产及其相应权数计算汇总填列。
(7)表外权重风险资产总额:根据“银发〔1997〕549号”文所规定的表外各类资产及其相应权数计算汇总填列。
(8)表内外权重风险资产总额:根据表内权重风险资产总额和表外权重风险资产总额之和填列。
(四)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
1.表内公式:7行=(3+4+5-6)行;12行=(9+10-11)行;21行=(14+15+16-17)行;17行≥(18+19+20)行;26行=(23+24-25)行;40行=(41+42+43+44)行;45行=(46+47+48)行;50行=(51+52+53+54+55)行;49行=(40+45)行;56行=(49-50)行;59行=(57+58)行;46行=7行;47行=21行;48行=12行。
2.表间公式:3行=01表40行年初数;7行=01表40行年末数;9行=01表53行年初数;12行=01表53行年末数;14行=01表16行年初数;21行=01表16行年末数。
九、所得税清算情况表(会年金附05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2000年度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对利润进行调整情况及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净额情况。
(二)编制方法
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及统计资料等逐项分析编制。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通过税前利润弥补的金额。
2.免税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3.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超过规定的各项利息支出。
4.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超过允许扣除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
5.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超标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超过国家规定多提的呆账准备。
7.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
8.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
9.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各种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0.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金额: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金额。
11.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12.各种赞助支出: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除纳税所得的各种赞助性支出。
13.应纳税所得额: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本年利润总额调增和调减后的余额。
14.应交所得税: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金额。
(四)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
1.表内公式:17行=(1-2-3-4+5+6+7+8+9+10+11+12+13+14+15+16)行;20行=(18-1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