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2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人员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
2122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借记“营业费用--人员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职工福利费的结余。
2131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的投资利润。
二、期末,公司计算出应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润。
21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存入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215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二、公司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预提费用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本科目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交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6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应交的税金,如公司代职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交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
2201 代发行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
二、公司代发行无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的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三、公司代发行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按合同规定未售出部分由本公司认购,转为投资的,按发行价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格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格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四、公司也可以设置“1007清算备付金”科目,核算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代理发行证券与交易所办理款项的清算,均通过“清算备付金”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代理发行证券尚未支付给委托单位或尚未清算的未发行证券的款项。
2301 租赁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最后几期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客户到期不交租金、公司以保证金抵作租赁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
客户违约,公司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客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退还的租赁保证金。
24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从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1年期(不含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411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另设“2110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三、公司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公司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超过面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支付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公司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行债券的,其发生的发行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四、公司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公司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及尚未摊销的债券溢折价。
2421 向人民银行再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人民银行取得的再贷款。
二、向人民银行取得再贷款时,借记“存放人民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计提再贷款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偿还人民银行再贷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人民银行款项”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向人民银行取得的再贷款的本息。
31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如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公允价值或国家规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三、公司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本科目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数额。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等。
二、公司主要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四)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公司对于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处理。投资者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或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等,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公司接受的资产捐赠,按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按规定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科目。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3131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公司应将“利息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证券发行收入”、“其他收入”、“债权重组收益”、“处置资产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证券发行收入”、“其他收入”、“债权重组收益”、“处置资产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利息支出”、“证券发行成本”、“营业费用”、“其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处置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记,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证券发行成本”、“营业费用”、“其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处置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租赁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汇兑损益”、“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