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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
 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财综〔2000〕2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律师执业证书工本费、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63号)、《关于申请涉台公证书副本查证寄送费和公证书专用水印纸工本费等收费的函》(司发函〔2000〕073号)和《关于商请核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工本费、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涉外、涉台公证书管理,防止伪造公证书的不法行为,同意你部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时,收取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
  二、同意将《律师工作执照》工本费更名为《律师执业证》工本费。同时,由你部统一印制并由各级司法部门向符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向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和基层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发放《公证员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及调整《律师执业证》工本费、律师资格考试费、公证员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四、你部申请的律师、公证员注册登记费等收费项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确定。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其中:《律师执业证》工本费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其他收费收入暂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你部按财政部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有关证书的印制、发放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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