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
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年度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