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及任职期限,应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若在任期中到达年龄,可以放宽到换届为止。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审核同意后,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通过。卫生部也可以根据对社会团体的审查情况,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社会团体的个别重大事宜,对社会团体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再经社会团体民主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审计,包括换届、更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之前的离任审计、年度审计等,均由卫生部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直接交卫生部。在特殊情况下,卫生部认为有审计必要时,可对社会团体提出审计的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社会团体承担。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兼职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卫生部审批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数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