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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性病防治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9月26日)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卫防秘〔2000〕25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文对“取缔”做了规定,请参照执行。
  二、关于取缔的内容和方式,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卫监发〔1996〕第63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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