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7月19日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