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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六)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七)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 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第八条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第九条 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第十条 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第十一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第十二条 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第十三条 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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