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各种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在公路上乱收费问题较为普遍。虽然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几次组织清理,但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23项越权审批设立的公路建设基金和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截止2000年3月底,已累计征收60.9亿元,其中1999年度征收30.6亿元。主要表现:
(一)违反《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广东、山东、江苏、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15项,共征收43.9亿元,其中1999年度征收20.1亿元。199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地方新购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为车辆购置价的5%,征收范围与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相同,1999年度共征收2.6亿元。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浙江、河北、云南等省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路(桥梁)上设立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7.98亿元。河北省1991年以前改扩建110国道怀来至宣化段,总投资1.03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仅为100万元,其余全部为财政性资金,但省交通厅在1992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省人民政府才发文核准),违规设站收费,截止1998年底,已累计收取车辆通行费1.72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172倍。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衢州市交通局从1993年9月起,在用养路费投资建设的320国道常山、205国道江山、205国道开化三个省界点设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自1996年9月至2000年4月止,累计征收1.06亿元。
(三)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国家计委、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规定,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不属于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范围。但云南省人民政府却批准省交通厅对非营运性车辆也征收客货运附加费,1999年度共征收4.7亿元,其中对政府机关征收2.55亿元、私人车辆1.95亿元、摩托车22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