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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2001年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院士增选工作,分为四个步骤进行,即:①提名候选人;②部门和省市遴选;③院士评审;④院士选举。
  (一)提名候选人
  院士候选人一律按规定的渠道提名,不受理个人申请。
  1.本院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2名候选人(含所提名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获得不少于3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候选人。
  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只能由本院院士提名。
  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确实了解,并负责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把关。在提名人中,至少应有2人(对于工程管理学部首次增选至少应有1人)所在的学部与被提名人所提学部相同。如所提名的候选人受到投诉,提名院士应负责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予以澄清和说明。
  2.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设计、研究、建造、运行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中国科协所属有关的一级学会等,可按组织系统提名候选人。
  3.提名候选人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学科专业范围。
  4.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依据各自的标准和程序交叉当选的原则,符合中国工程院院士标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可被作为候选人提名。
  5.各单位和学会提名候选人时,要增加透明度。对拟提名的候选人,应在本单位(学会)范围内征求意见,特别是同行专家的意见。
  6.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简表》(以下简称《简表》),并附有被提名者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包括专著、重大工程勘探、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方面的重要总结、技术报告、设计方案、研究报告)等,每人不超过10篇、册。《提名书》和《简表》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在《提名书》和《简表》中,凡限定字数的均不得超过所给定的字数;凡限定页面数的不得超过所给定的页面数。超出部分在计算机处理时将无法存入。
  《提名书》中除“提名人推荐意见”栏(指院士提名)和“提名单位意见”、“遴选投票结果和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遴选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意见”(指部门、省市遴选)等栏外,其余全部内容应由被提名者本人签名,以示确认。提名单位除填写“提名单位意见”栏外,还应有提名单位盖章及其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各提名单位按组织系统提名的候选人《提名书》和《简表》及有关材料,必须先报送各自的归口遴选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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