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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
 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财税〔2001〕1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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