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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姐告边境贸易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由非贸易区进入贸易区的运输工具、物品或者货物,越过姐告瑞丽江大桥中心线进入贸易区应事先按照规定在海关监管现场办理出境和出口的海关手续。
  第七条 驾驶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携带物品由贸易区进入非贸易区,越过姐告瑞丽江大桥中心线以后到海关监管现场办理海关手续之前;驾驶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携带物品从非贸易区进入贸易区,自在海关监管现场向海关申报后到越过姐告瑞丽江大桥中心线之前,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中途不得随意停留,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进行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出售、转让、交换等活动。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海关报告。
  第八条 进出贸易区的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海关监管现场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停留在监管现场的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第九条 从贸易区进入非贸易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现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报。
  从非贸易区进入贸易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现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当按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货物、物品,应当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条 非贸易区的货物进入贸易区后不得返回,如返回,按照国货复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边境地区居民往返于贸易区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所携带的物品,海关按照边民互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进出贸易区的旅客和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监管验放。
  进出贸易区各类旅客和人员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限量,由昆明海关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海关总署核准后予以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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