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办建〔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