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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我会对1998年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现将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熟悉有关金融证券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
  3、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财政稳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所列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
  2、近三年受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3、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
  4、近五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
  5、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
  6、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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