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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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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栏中的“总件数”,是指本统计年度共收到财政行政复议申请的总数。
  二、4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案件等。
  三、6栏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公民和法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
  四、10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7~9栏以外的被申请人;(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五、11栏中的“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
  六、12栏中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以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核准等。
  七、13栏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等)。
  八、15栏中的“不作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不作为行为。
  九、16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11~15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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