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乱收费。
1.违反规定乱收费。一是向中小学下达课外读物征订任务。如甘肃省皋兰县西岔乡中心小学、石洞乡中堡中小学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向学生摊派《学生天地》杂志,要求三年级以上学生人手一册,全年18元。二是一些基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收费,如湖北省孝感市三汊镇教育组在课本费上搭车收取公务费,小学课本费按规定每个学生应收20--90元,实收207--245元,初中每个学生应收75--125元,实收275--280元,学校按每个学生55元的标准向教育组上交公务费。仅此一项,1999年秋季和2000年春季三汊镇教育组共收取公务费50.5万元。类似的还有考务费、勤工俭学费、校园建设配套费等。
2.违反规定强制办理保险。如违反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强制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中获取校高代办手续费。如陕西省渭南市一些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教育组要求所辖各中小学学生按照县教育局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不让学校给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保险公司结算时给予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0--30%的手续费。
3.出台政策,变相为学校乱收费开口子。如对“公办民助”学校的审批把关不严。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而据河北省调查,80%以上的“公办民助”学校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但由于有所谓的合法手续,收费标准则比规定高几十倍。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招生方面实行“双轨制”,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故意压缩计划内学生规模,将本应属于计划内的学生名额空出来,以招收想上学而未被录取的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招生计划时就规定学校可按一定比例招收计划外高价生,而学校在招生时则尽可能少招计划内学生,多招计划外学生,从而达到高收费、多收费目的。
4.垄断经营文教用品。如重庆市一些区县教委统一为学生购买美术用品,统一强制学生购买驱虫药;该市涪陵区一些教委只准学校和学生购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销的商品,或强行给每个学生规定消费数量,如墨水墨汁、铅笔粉笔、作业本、字典等,垄断经营、强买强卖,质次价高。
5.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一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能够为己所用的就执行,否则就不执行或拖延。从本次检查的情况看,教育部、国家计委于9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教电字〔2000〕285号)基本上未得到贯彻执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转发。有的一直压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的到10月底才向下转发,但秋季开学收费的时间早已过去。有的基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或乡镇收取的农村教育附加费按一定比例统筹到县教育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