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乱收费。
1.违反规定擅自收取集资、建校费等,偿还因“普九”达标欠下的债务。如湖南省桃江县政府1998年2月和1999年2月先后下达两个文件,要求各学校每学期都要向每个学生征收20--30元的教育集资;湖北省枣阳市政府规定对全市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生按70元、80元、90元的标准收取教育集资费。
2.教育附加费、提留统筹费收费随读代征屡禁不止。如湖南省衡阳县关石乡今年秋季向每个学生收取教育附加费70元;还有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强令学校将本该属于政府或村级组织所收的乡统筹、村提留、民办教师工资、代课教师工资等按任务、指标强行分摊到中小学学生身上,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
3.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代收费等纳入预算外管理,并收取10--30%不等的预算外资金调控费。如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将学校收取的全部费用由乡财政统一管理,按中学每生收费额的10%、小学每生收费额的30%的比例收取调控费,用于平衡乡镇财政支出,向全区学校共收取调控费99.9万元。不少学校因此收不抵支,只好又向学生重复征收这部分费用。
检查中还发现向学校摊派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保险公司通过学校强行要求学生保险。二是摊派报刊图书。如《澳门回归》、《国家安全与礼仪手册》、《庆祝建国五十周年》等图书。有的图书、报刊阅读价值不大,对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并没有多大作用,学校又不敢不订,只得把经费转嫁到学生头上。三是少数地方修路、建自来水厂、改造电线、改换变压器也向学校摊派和向学生收钱。
二、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产生的原因
(一)政策和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没有把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提高到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加以认识。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认为,向学生收费只要是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就是合理的,只要不装自己的腰包就不算违法。有的认为教育资源应进行产业化、市场化配置。这些认识不仅不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也违背了《
价格法》、《
教育法》和《
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