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