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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转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如皋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一、对处置群众性闹事的治安事件经验不足,措施不力。死者亲属为达到赔偿目的,从阻拦撤除现场开始,发展到数百人围观起哄闹事,已形成群众性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事件。对这类事件采取教育疏导的方法是对的,但当疏导无效,不迅速处置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时,如皋市交警大队领导在思想上没有做好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准备,现场只调集了8名干警;在向市局领导电话汇报现场情况时,还告知市局领导不必到现场来,以至整个事态延续了3个小时,最终发生了第二起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未按规定设备警告、引导标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138号)第二条规定:“在夜间或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普通道路须在距现场30至50米外;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须在距现场50至10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导标志(如电瓶警灯、反光锥筒等),划出安全区,以防过往车辆驶入现场发生危险。”该市交警大队在现场不能撤除,时已夜晚的情况下,认为现场东侧有如皋市胜浦照明有限公司的灯塔,西侧有公路边的加油站灯光,能见度能够满足通行需要,因而没有在事故现场两头设置必要的警告、引导标志,违反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规定。
  三、事故现场没有布置警力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在肇事车辆停在逆行车道,周围有死者亲属和围观起哄的村民,只有半幅道路可以通行的情况下,该市交警大队领导对西侧道路受阻的潜在危险估计不足,现场没有交警指挥疏导交通,3名大队领导,8名交警全部投入做群众工作,致使现场管理失控。
  为认真吸取如皋市“8·29”特大交通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省厅要求各地:
  一、要重视对处置这类事件的研究,制订遇有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的处置预案,加强对事故处理干警的训练,提高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决策能力,做到有备无患,临阵不乱,处置妥当。
  二、现场干警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要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平息事态,撤除现场恢复交通,保证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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