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公路长度为25公里(含25公里)以下的,交通警察队编制按每公里1.5 ̄2.0人确定;
二、高速公路长度为25公里以上的,交通警察队编制按每公里1.0 ̄1.5人确定。
第四章 装备配备标准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防护器材、事故现场勘察设备、武器、警械、办公生活用房及管理设备等九大类,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巡逻车、交通事故勘察车、大型(事故)清障车、小型(事故)拖车、紧急救援车、后勤保障车、摩托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无线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和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车载(手持)雷达测速枪、饮酒检测器、望远镜、岗伞、警灯警报器和车辆测重仪。
四、防护器材:警用摩托车乘员头盔、防暴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反光雨衣、反光腰带和反光锥筒。
五、事故现场勘察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事故现场照明设备、路面摩擦系数测定仪、坡度测量仪、现场微量物提取仪、立体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动态交通信息板和事故现场警示灯。
六、武器:手枪、冲锋枪、枪柜和子弹柜。
七、警械:强光手电、警棍、手铐和阻车路障。
八、办公生活用房:办公室、宿舍、食堂、车库、停车场和文体活动室。
九、管理设备:微机及其配套设备。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的配备性质、性能指标和更新周期分为必备和推荐两类。装备的配备数量以《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标准表》(附后)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原则上应按必备标准配备。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可按“推荐”的装备项目及更新周期的标准进行配备。
第八条 本标准主要是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所制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人员、装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标准配备。
第九条 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装备应尽快达到本标准。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项目、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附件: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