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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林策发〔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指导各地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国家公益林与地方公益林的事权划分,我局制定了《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一、为了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国家公益林遵守本办法。
  三、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国家公益林是指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益林。
  四、国家公益林具体划定范围包括:
  (一)江河源头。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江河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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