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林策发〔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指导各地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国家公益林与地方公益林的事权划分,我局制定了《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一、为了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国家公益林遵守本办法。
三、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国家公益林是指依照《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益林。
四、国家公益林具体划定范围包括:
(一)江河源头。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江河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