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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2001年5月)[失效]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其中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6)总部和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五、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特许连锁经营业务,还必须具备一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有成熟的可输出的管理经验和规章。
  六、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从事跨省区连锁经营业务的,由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七、经批准的音像制品连锁店总部在许可地域内建立连锁门店,应当先向当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开店计划。
  连锁店总部开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不再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符合所在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店的开办条件,经所在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凭连锁店总部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连锁店总部开办特许连锁门店,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变更手续,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八、直营连锁门店必须由总部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不得自行从其他渠道进货。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照合同进行经营。
  九、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以品牌授权方式参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报文化部和所在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不得以品牌授权方式参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十、连锁门店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如有违法经营行为,由当地县级以上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连锁店总部发证部门备案。连锁店总部要对门店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关责任。因连锁店总部管理不善致使其门店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由连锁店总部发证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连锁门店如违反本《通知》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由连锁店总部责令门店纠正;情节严重的,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总部撤销门店。累计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连锁门店,连锁店总部应当撤销该门店或终止与该门店的特许经营关系;一年以内3家以上连锁门店受到行政处罚的,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连锁店总部进行整改;连锁店总部所属连锁门店三分之一以上管理不善的,取消总部的连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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